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湘虹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湘虹蕊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湘虹蕊因犯詐欺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其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9年9月23日)以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7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2年8月(計算式:1年8月+1年=2年8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四、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案件,犯罪性質、情節及手段均相似,且3罪犯罪時間僅相隔數月,故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並考量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為76年次,日後尚有復歸社會之必要及宣告刑刑罰效果的邊際遞減關係等情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107年10│本院109年│109年8│同左│109年9│高雄地│編號1││││刑1年│月16日至│度審訴字第│月13日││月23日│檢109│至2曾││││4月│107年11│790號││││年度執│定應執│││││月29日│││││字第│行有期│├─┼──┼───┼────┼─────┼────┼─────┼────┤8530號│徒刑1││2│詐欺│有期徒│107年9│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年8月││││刑1年│月20日至││││││││││1月│107年11│││││││││││月7日││││││││││││││││││├─┼──┼───┼────┼─────┼────┼─────┼────┼───┼───┤│3│詐欺│有期徒│107年4│本院109年│109年11│同左│110年2│高雄地│││││刑1年│月7日至│度審訴字第│月24日││月23日│檢110││││││107年11│1224號││││年度執││││││月13日│││││字第│││││││││││20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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