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17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聲請人丁○○聲請人丙○○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
住台北市○○○路○段○○號8樓817室相對人戊○○(亡)最後住所地:台北縣三重市○○路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19日死亡時,其住所地乃設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弄○號3樓,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查,故本件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