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6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26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2619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邱弘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所犯罪名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35條第1項、第41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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