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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