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刑智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仲城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被告叢樹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曉邦 律師
陳威智 律師 黃育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違反著作權法,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陳忠行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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