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68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商訴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68號原告日商艾世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吉松徹郎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楊憲祖 律師 黃闡億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高秀玲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亦有準用,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於101年8月31日以「@cosmestor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第21類、第35類、第42類及第45類之商品/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復於104年2月9日申准將之分割為申請第0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0號商標,其中申請第000000000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類之家庭用靜電防止劑等商品及服務(詳如系爭商標註冊證所載),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4月25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之適用,以107年10月17日中台評字第1060076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年5月1日經訴字第1080630369
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林洲富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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