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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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4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6號原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榮鑫 原告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曹美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黃聖棻 律師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嚴德發 (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康立賢 律師
參加人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盧天麟
參加人金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大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陳怡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金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共同具名參與被告所辦理「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之招標,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評選決議結果,參加人為第1優勝廠商,原告為第2優勝廠商;嗣於106年9月6日決標由參加人得標。
原告不服上開評選結果及決標公告,分別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106年9月20日國採購包字第1060005319號函及106年9月29日國採購包字第1060005466號函復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關於請求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部分,申訴駁回;其餘申訴不受理」。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評選結果、決標公告、上開二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並請求被告就系爭採購案之評選結果作成原告為優勝序為第一之決定,並應與原告進行議價。查參加人為系爭採購案之第一優勝廠商及得標廠商,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第1項及第2項聲請為有理由者,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准許參加人聲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吳俊螢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徐偉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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