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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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罪幫助詐欺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銀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4、5月間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嘉簡字第784號(偵查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2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