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號
聲請人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少年甲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甲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七日起停止安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涉及少年資料,予以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