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號

聲請人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少年甲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甲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七日起停止安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涉及少年資料,予以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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