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張慧敏 被告 黃映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映豪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88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之民國112年1月31日當庭言詞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本院卷第141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鄭苡宣
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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