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交簡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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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交簡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交簡字第70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5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芳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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