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93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 黃金郎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查明請求標的及數量中之請求(債務人)是否有誤?倘有誤應具狀更正,倘欲對「 呂昭淙 」一併請求連帶責任應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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