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9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被告溫壞岸
子資訊研究中心316室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李紀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