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32號原告 吳正國 被告 李昱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8號,嗣改分為112年度金簡字第427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宜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