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820號聲請人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GENALYNCONUNUNGARCIA( 席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經查,為GENALY
NCONUNUNGARCIA(席亞),非GENALYNCONUNUNGARCIA( 卡倫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