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1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19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22日上午9時3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5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伍仟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
、貸還款項目查詢、貸還款歷史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麗珠
法官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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