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告 吳素珍
羅淑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被告 鄒平祥
趙映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端賴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106年12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訴字第724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