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39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張嫚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4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9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壹仟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04年11月6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6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15.42】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㈢、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民國109年8月6日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