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2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