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3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上訴人 黃威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888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718號,111年度偵字第3227、4590、78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黃威因加重詐欺取財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原審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云云,惟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具狀敘明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林靜芬法官蔡憲德法官張永宏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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