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67號聲明人 黃廣振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18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亦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廣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2號第二審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86號駁回其上訴後,已告確定。聲明人復提出「刑事抗告、聲明異議狀」對本院前開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林英志法官蔡憲德法官張永宏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祐辰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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