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撤扣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撤扣字第6號聲請人即受扣押處分人 林克臻 上列聲請人即受扣押處分人即犯罪嫌疑人林克臻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聲扣字第8號),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然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自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審酌裁量(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抗字第129號、95年度台抗字第4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審酌本件尚在檢察官偵查中,聲請人即犯罪嫌疑人林克臻於本件所涉罪嫌、犯罪情節、犯罪所得如何,仍有待調查釐清;另犯罪嫌疑人林克臻因本件犯嫌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數額,依現有訴訟程序階段,尚無從判斷應否諭知沒收、沒收之數額或追徵應沒收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價額。併參以檢察官亦認為本件犯罪嫌疑人林克臻所獲犯罪所得,除健保費用外,尚有商業保險金,惟該部分因涉案人數及被害保險公司眾多,金額清算不易,為協助被害保險公司及全民健康保險署追討遭詐騙款項,請勿撤銷扣押等情,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5月25日 桃檢坤 為105偵21219字第45438號函存卷可參。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林克臻所涉罪嫌仍在偵查中,本院衡酌本件進行之程度,對於聲請意旨所指之財產(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仍有暫予扣押、禁止處分之必要,是犯罪嫌疑人林克臻聲請解除對前揭4筆土地之扣押命令,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