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52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告 林淑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