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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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劉佳鑫 被告 李茂誠
(原名 洗志昌 )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77號(嗣改為100年度交簡字第19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原告訴請被告 張瓊月 、 張婷婷 、 徐敬能 、徐敬能之父、徐敬能之母負連帶賠償責任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 賴佳揚 (即 賴欽正 )、 陳郡華 、 黃昱瑋 、 劉建良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已先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均附此敍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