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陳賀琴 被告 王仁
王三郎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 劉國賓
法官許惠瑜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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