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6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陳映佐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