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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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聲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聲字第657號聲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丙○○
號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戊○○、乙○○、丙○○、 鄭昆 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87年度重訴字第543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字第29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裁定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負擔(至第二、三審訴訟費用則由相對人戊○○自行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5,088元(274,14
0+948=275,088)、郵務送達費1,040元及旅費800元,合計276,928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美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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