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69號原告 黃啟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勻子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