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苗簡字第74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育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育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施以觀察、勒戒及論罪科刑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品行欠佳。參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毒品對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所生之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因另涉犯他罪為警拘提到案後,主動坦承施用毒品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未扣案之自製吸食器1個,係被告供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偵卷第22頁),惟該吸食器現下落不明,復非違禁物,且被告得自己製作,應係日常生活易取得之材料,欠缺犯罪預防之有效性,堪認無刑法上之重要性,又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亦無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83號被告胡臺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4月6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5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0月20日21時許,在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胡臺於警詢之自白│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檢│被告於106年10月24│││體編號:106B0430號)1│日6時45分為警採尿,│││紙│尿液檢體編號為106B0430││││號之事實。│├──┼───────────┼────────────┤│3│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被告之前開尿液經檢驗結果│││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出具之│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陽性反應,證明被告施用第│││:106B0430號)1紙。│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事實。│├──┼───────────┼────────────┤│4│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表各1份│毒品案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檢察官黃棋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文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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