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О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羅永安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