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4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雅珺 被上訴人即被告領航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242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薪資,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於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第4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0,000元。而依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其為00年0月00日生,於106年11月10日與被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關係之日,時年35歲餘,距離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29年餘,依前說明,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最多以10年計,再以上訴人主張之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1,690元、被上訴人應按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2,520元,計算上訴人僱傭關係存在所得受之利益,並加計第4項100,000元之請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5,200元【計算式:(41,690﹢2,520)×12×10﹢100,000﹦5,405,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838元。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而上訴人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0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353元,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1,662元【計算式:81,838元–(80,353元×1/2)﹦41,66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