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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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577號

原告 黃志偉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

被告 張加琳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李柏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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