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27號
原告 黃莉玲
被告 謝翔渝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毀棄損壞等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84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143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與訴外人 劉偉明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方為給付者,他方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至於被告目前縱因一時經濟狀況不佳,沒有能力立即賠償原告,並不影響被告應與訴外人 劉偉銘 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