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桃附民字第1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707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聲請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