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1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宏泰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峻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智字第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16,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6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111,68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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