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233號債權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債務人 黃明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自民國9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