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56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林政豐 債務人吉客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債務人陳美惠債務人 游文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陳美惠、游文祥約定為債務人吉客食品有限公司為本件請求之連帶保證人之釋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