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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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上訴人 游象聰 視同上訴人 游象揚
游象智 游淑真 被上訴人 游象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被上訴人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可得部分為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3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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