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蕭愫真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63號裁定於民國104年10月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僅有郵局存款餘額新台幣(下同)382元,第一銀行存款餘額738元,及機車一輛,本院認上開零星存款屬生活所需,機車亦屬日常生活代步交通工具,均不予處分,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