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9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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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昆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昆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昆義(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11月1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110年11月10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正本在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及編號1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為詐欺取財罪、編號3及4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5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雖非全然相同,然編號1、3至5共4罪均為與毒品有關之犯罪,且犯罪日期介於107年1月28日至同年2月7日間,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附表:受刑人趙昆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詐欺取財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7日107年1月5日107年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07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26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4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440號108年度簡字第96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2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6日108年8月30日108年10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440號108年度簡字第96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0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5日108年9月30日109年9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758號(併同署107年度執字第10045號、108年度執緝字第2234號、109年度執緝字第2038號;編號1至4定刑9年3月)。2.編號1之罪已執行完畢(見本院卷第110頁)。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4日或5日起至同年月5日凌晨3至5時許止107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49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0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232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1日110年9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01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23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10日110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同編號1至3之「備註」欄1.之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5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