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上訴人 許建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萬90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施懷閔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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