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8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民國95年5月24日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李林麗雲台北北門郵局│94年10月31日│6,152元│E0000000││├──┼─────────┼─────────┼───────────┼─────────┼────────┼──┤│002│建信工程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4年10月31日│34,444元│AQ0000000││││ 郭美秀 │京東路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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