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俊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毅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毅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亦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本文所明定。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次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
四、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322號判決書、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298號、第310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受刑人於知悉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仍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郭俊毅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暨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見執聲卷),檢察官乃向本院為本件聲請。
(二)經審核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鑑於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是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案件均為施用毒品犯罪,附表編號4、5、7至14所示者則均係竊盜犯罪,是其犯罪態樣僅為兩類,而有高度同質性,及犯罪時間多落在民國100年7月至101年3月,犯罪時間間隔尚近,及考量其之犯罪傾向、侵害法益之數量、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矯正受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及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沒有意見)等因素,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7至9、12至14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附表編號1、2、6、10、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雨柔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附表受刑人郭俊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9日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11日101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384號雲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234號雲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234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53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03號101年度訴字第176號101年度訴字第176號101年度簡字第1156號判決日期101年4月20日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0日101年6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03號101年度訴字第176號101年度訴字第176號101年度簡字第115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8日101年6月8日101年6月8日101年7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否否是是備註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05號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54號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54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978號編號1至11經南高分院105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執行中。受刑人郭俊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78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共28罪)有期徒刑4月(共2罪)犯罪日期101年3月19日100年8月27日110年11月20日至101年1月15日101年1月3日、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5385號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6053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942、2436、4227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942、2436、42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新北地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156號101年度訴字第247號101年度上易字第428、435號101年度上易字第428、435號判決日期101年6月13日101年7月13日101年9月28日101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新北地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156號101年度訴字第247號101年度上易字第428、435號101年度上易字第428、4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19日101年8月6日101年9月28日101年9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是否是是備註臺南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978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039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執保字第277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執保字第277號編號1至11經南高分院105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執行中。受刑人郭俊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9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共3罪)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31日101年3月3日、5日、7日101年3月13日100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942、2436、4227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942、2436、4227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942、2436、4227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5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桃園地院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428、435號101年度上易字第428、435號101年度上易字第428、435號112年度桃簡字第1322號判決日期101年9月28日101年9月28日101年9月28日112年7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桃園地院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428、435號101年度上易字第428、435號101年度上易字第428、435號112年度桃簡字第1322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28日101年9月28日101年9月28日112年8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是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是否否是備註臺南地檢101年度執保字第277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執保字第277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執保字第277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643號編號1至11經南高分院105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執行中。執行中
受刑人郭俊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年7月12日、96年10月12日、100年7月8日(2次)100年7月3日、100年7月11日、100年8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58、2959、2997號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00、2555、25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案號112年度東簡字第298號112年度東簡字第310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27日112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案號112年度東簡字第298號112年度東簡字第3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1日113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是是備註臺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62號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2號執行中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