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3號債權人順發庭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邑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姵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每月管理費多少元?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163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查民國113年6月18日陳報狀所載欠繳管理費16500元與原聲請狀計算期數、計算金額不相符。)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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