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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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218號債權人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輔信安和診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1
月31日」?㈢確認聲請狀狀尾關於「此致「台南」地方法院公鑒」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