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8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214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徐明德

債務人 黃翠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戶籍址在高雄市左營區,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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