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翁小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6,7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8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1年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6,73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

㈣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影本各2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0,000元

翁小庭

自113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45

2

146,731元

翁小庭

自113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0,000元

翁小庭

自113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146,731元

翁小庭

自113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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