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781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𡘙企業有限公司、仩宬企業有限公司、益營造有限公司、 葉羽庭 、 王廼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葉羽庭、王廼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榮𡘙企業有限公司、仩宬企業有限公司、益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