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智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以行為人在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為要件,始得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吳智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固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惟受刑人吳智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編號2至18所示之罪刑,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下稱該判決》主文欄所示之附表一所示刑,業與該判決附表二所示之罪,其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是如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之罪刑,既已經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自仍具其效力,當不得再任意割裂其中一罪或數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理至屬灼然。聲請書漏未聲請該判決附表二所示之罪,而有將該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割裂之情形。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附表:受刑人吳智仁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9日│101年5月1日│101年6月22日│101年6月27日│101年8月7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3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296號│偵字第731號│偵字第731號│偵字第731號│偵字第73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實││1119號│6號│6號│6號│6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30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決││1119號│6號│6號│6號│6號││├─────┼────────┼────────┼────────┼────────┼────────┤││確定日期│103年6月4日│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編號│6│7│8│9│1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0日│101年10月29日│102年1月9日│102年2月3日│102年3月8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3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31號│偵字第731號│偵字第731號│偵字第731號│偵字第731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實││6號│6號│6號│6號│6號││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決││6號│6號│6號│6號│6號││├─────┼────────┼────────┼────────┼────────┼────────┤││確定日期│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編號│11│12│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8日│102年6月8日│102年8月7日│102年9月16日│102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3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31號│偵字第731號│偵字第731號│偵字第731號│偵字第731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實││6號│6號│6號│6號│6號││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決││6號│6號│6號│6號│6號││├─────┼────────┼────────┼────────┼────────┼────────┤││確定日期│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編號│16│17│18│1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6日│102年12月18日│102年12月30日│102年9月24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3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31號│偵字第731號│偵字第731號│偵字第7650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審易字第│││實││6號│6號│6號│1571號│││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103年6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訴字第13│103年度審易字第│││決││6號│6號│6號│1571號│││├─────┼────────┼────────┼────────┼────────┼────────┤││確定日期│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10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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