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803號聲請人 張周裕 相對人 吳玫欣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吳玫欣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280,657元,到期日未載,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經查,本件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該紙本票應屬無效票據,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